宜春房产房天下讯:我市先后出台了《宜春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以及资金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市坚持政府主导原则,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老龄办先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2000元/床(自建)或1000元/床(租赁)的建设补助和每月80元/人的营运补助;对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享受低保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老年人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此两项政策的出台,预计将惠及全市29家民办养老机构和1.7万名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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